甲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内,该车在某公路因道路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并产生发动机修理费8.2万元。因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拒赔该修理费,甲公司遂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赔偿。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中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系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对该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即生效,甲公司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将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车辆驾驶员为避免损失,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尽量避免发动机进水。或者为了防范该风险,可以在购买车险的时候增加购买涉水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