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在承办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被告人利用某商业银行的收款人短信通知系统的漏洞实施新型诈骗。

  在对其作案手法进行深入剖析后,该院依法向涉案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案件回放:

  2016年4月10日,被害人熊先生如约来到淮安市淮海东路苏果超市西门停车场,早前百姓网上一名网友与其约定在此进行二手车交易。14时许对方如约到达,在短暂议价后,对方声称对车况和价格都很满意,但自己没带现金和银行卡,要求使用某商业银行的手机网上银行转账。熊先生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

  对方当即使用其手机网上银行向熊先生进行转账。几分钟后熊先生手机收到一条某商业银行短信:“某某于某日某时向尾号为****的账户转入人民币****元,本信息不作为入账凭据。”

  几乎同时,对方的手机上也显示一条显示交易成功的短信,熊先生经查看对比后,认为款项已经到账,就将车辆及过户资料交付对方,被告人陈某随即驾车离开。

  事后,熊先生再次查询其银行账户时,却发现款并没有到账,方知上当受骗。

  款在何处?

  熊先生报警后,警方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该笔款项确有记录,但却显示因收款方信息录入有误,当日或者到交易日银行会将此笔款项返还给汇款人。

  熊先生很是奇怪,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为何会出现错误?这个疑问在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得到了解答。

  据陈某供述:其在使用手机网上银行转账时,故意将熊先生提供的收款方的开户银行名称输入错误,并勾选了短信通知收款方。

  经查证,此种情况下,付款方银行仍会将款项汇出并向收、付款双方发出短信提醒,提示发生转账;但收款方银行在审核后,却会因为银行账户信息错误无法入账,而将该笔款项返还给汇款人账户。即被告人陈某向熊先生支付的车款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了一圈后,最终回到了陈某自己的账户中。

  截至案发,陈某利用手机网上银行的转账短信提醒功能,作案9起,骗取4辆汽车和5部手机,共计价值67420元。

  法官说法:如东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政红介绍,该院在办案中第一次发现此种诈骗手法,该作案手法实施成本较低,手法隐蔽,具有传播扩大的风险。

  究其深层次原因,就是人们在对银行发出的短信高度信任的同时,却对部分模糊内容做出了错误解读。法院在该案审理结束后,向该商业银行发送了修改完善短信内容的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对汇款交易的请求立即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转账款未实际到账前不通过短信预先提示收款人。在短信通知收款人时除提示“本信息不作为入账凭据”外,再作详细的风险提示,如“安全提示:因节假日(跨行)汇款,汇款不能实时到账,该通知不代表您收到汇款,请查询您的银行账户核实确认有无收到汇款”。或者至少在汇款不成功而需返回汇款人的情况下,及时向收款人发送转账未成功的提示短信。

  名词解读:

  司法建议是审判机关积极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通过积极查找案件背后问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的意见建议,以期促进相关单位建章立制,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迄今为止,提出司法建议已经成为法院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