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相撞事故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而令人有些意外的是,庭审现场,除了事故的直接双方以外,一位路边停放的面包车车主也成为了该案的被告。

  今年4月14号晚,盱眙市民汪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另外一辆电动车相撞受伤,最终不幸医治无效死亡。事后的调查过程中,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另一方宋某某负主要责任,而令人感到有些意外的是,当时路边一辆违章停放的面包车也因为遮挡了宋某某行车视线,而成为了次要责任方。最终汪女士一家将宋某某和面包车车主以及该面包车投保保险公司三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汪某某的家属认为停放的车辆不仅占据了一定的车道,而且妨碍了对面行驶的视线,而本案当中宋某某从小区出来  肯定他是向左转弯,面包车直接遮挡了宋某某的视线,因而与本起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力之一 。

  庭审当中,原被告双方就责任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被告之一的面包车车主丁女士认为,自己的车辆一直停放在那一路段,几年时间里也从未收到过交管部门的违停处罚,因此不属于违章停车。而对于自己的车影响了行车人的视线这一说法,她也不能认同。她认为因为他们的车撞的地点,已经超出车(遮挡视线)的范围了,不挡他视线(事故发生地)离马路中心虚线很近,而她的车就停在路边,怎么能挡到他的视线呢?

  作为事故的另一方,宋某某的家属则认为,当时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汪女士驾车速度太快,远远超过了电动车的正常行驶速度。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设定的时速超过50公里,不论它是什么动力装置都是机动车。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高林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某某家属与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宋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00元。法院最后判决面包车车主赔偿汪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9901.31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