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作为开放性区域,管理人应对公共场所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代购超市承担70%的责任,未谨慎通行的黄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黄某某诉称,2015年10月15日,黄某某在一处代购超市购买食品准备离开时,因地面湿滑在靠近超市门口处摔倒受伤。随后,黄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黄某某认为,代购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代购超市辩称,黄某某拿到商品急匆匆出门,系走出超市在门口处自己摔倒受伤,摔倒地点不属于被告的管理区域,被告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黄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代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属公共区域,应当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黄某某摔倒地点系超市的出入口,属于超市的管理范围。原告陈述系因地面湿滑造成其摔倒受伤;公安的出警记录也载明当时因超市出口处地面潮湿,原告摔倒受伤;代购超市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发当时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黄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应当对通行路面观察,对自身通行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摔倒亦应负一定责任。遂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由代购超市承担70%的责任,黄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