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之间帮忙属无偿帮工法律关系,如果无偿帮朋友驾车发生事故,其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近日,金坛法院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宋某某与李某连带赔偿赔偿原告杨某9450元。

  李某与宋某某二人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5日当天宋某某因其饮酒不能驾车,就打电话让朋友李某代其开车送人回家,在驾驶过程中李某驾车行驶至一弯道处,占道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李某驾车占道行驶,而杨某在会车时未靠右行驶,公安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8天,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杨某治疗期间产生各项费用和损失共计78500元。宋某某所有的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李某与宋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驾车纯属帮忙,其未取得相应报酬。李某无偿为朋友宋某某帮忙驾车送人,应当认定被告李其是从事帮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理应由被帮工人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李某在驾车时占道行驶,占道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知晓占道行驶系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应当认定被告李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故民事赔偿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宋某某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50%的责任,而被告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处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65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9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