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被判刑罚后悔迟
作者:江丽南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465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李某在其家附近的田地、竹林以及树林里采取架设粘网、埋设夹子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今年3月,海门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前往李某家中,经搜查,在其家中发现了用于猎捕的粘网以及夹子,并在其家中冰柜发现冰冻鸟类27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隼形目鹰科的其他鹰类1只、雀鹰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领椋鸟、夜鹭、喜鹊、雉鸡等149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永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违反狩猎法规,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起从轻处罚、数罪并发理由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捕杀的喜鹊、雉鸡、斑鸠等均是农村田地林间常见的鸟类,由于这些鸟类是“三有动物”,被告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实施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而法律规定非法狩猎“三有动物”2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而本案中的被捕杀的雀鹰以及其他鹰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