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未完成 不当得利构不成
作者:林操场 朱麒达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637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曾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0万元未归还,李某于2015年在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还款。在该案中,王某辩称已向李某指示的收款人周某汇款95000元用于归还李某借款,但李某不予认可。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此前向其作出通过周某账户还款的指示,故对此部分还款未予确认。后王某向张家港法院起诉周某,认为其向周某转账95000元,未被认定为归还李某的借款,周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周某返还95000元及利息。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负有证明周某构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证实其与周某之间发生过资金流转行为,不足以证实该款项系周某无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且根据王某的陈述,其向周某汇款是为归还案外人李某借款,可见王某的付款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借贷与不当得利是基于不同事由产生的、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故王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不当得利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基础,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在社会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中,任何人所占有的财产,在未有证据证明其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均应推定为正常、合法的占有,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是引导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谨慎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