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夫妻拿着《离婚协议书》对簿公堂,就当时签订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激烈地争辩,一方说当时只是“假离婚”,一方则否认是“假离婚”,执意要求分割财产。那么,所谓的“假离婚”会得到法院认定吗?

  八年前,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经人介绍后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后因经营企业不力,欠下了一定数额的债务。为了暂时躲避债务,李某提议尝试假离婚,王某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妻子的要求。2016年3月,王某夫妇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昆山市某小区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随后,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李某便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内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时候王某便傻了眼,不是说好的假离婚吗?怎么还要动真格的?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诉讼至昆山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房产分割等相关内容。庭审中,原告王某坚称当时是“假离婚”,而李某则认为当时办理离婚手续系双方完成自愿,不存在任何违反协议的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请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公民的婚姻状态以婚姻登记为准。本案中,离婚时,原被告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原被告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条款的诉请,遂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公民的婚姻状态以婚姻登记为准。离婚容易复婚难,“假离婚”并非形式,无论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近年来,不少人通过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享受优惠政策等目的。这种做法实不足取,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即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仍可依法追加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且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为个人财产,即便日后复婚,法律上也认定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莫要侥幸一时,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在此提醒,婚姻并非儿戏,要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