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无效莫要慌 责任分担有说法
作者:陆莺超 张颖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553
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人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保证责任不存在,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受到保障?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对解读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分担具有一定意义。
2013年,陈某、顾某、昆山某村委会分别向昆山某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自愿为昆山某公司在该银行办理业务形成的实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被担保的昆山某公司在昆山该银行借款300余万元,借款合同对借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该昆山某公司未按约向银行归还欠款,银行遂一纸诉状将昆山某公司、陈某、顾某、昆山某村委会均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昆山某村委会辩称,村委会系社会公益性组织,为他人提供担保之类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的签署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同时,昆山某银行未尽担保主体资格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综上,村委会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针对这一辩称,昆山某银行认为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村委会是否履行会议程序不得而知,村委会对外使用公章落款,应视作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那么,本案中,村委会的担保效力如何?担保责任又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村委会的担保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昆山某银行虽提交了经村委会盖章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但无证据证明该事项已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担保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决定提供担保,存在过错;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就村委会提供担保事宜进行审查,亦存在过错。综上,关于村委会的担保责任问题,法院最终判令村委会在昆山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就没有责任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债权人存在过错,同时担保人也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并不代表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必太过慌张,担保人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