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路人被撞受伤,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但该车在发生事故之前被盗,车主已经报案。如今,偷车贼没找到,实际车主却被告上法庭,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16万余元,可在找到肇事者后向其追偿。

  2015年4月15日上午12点11分,在金坛市尧塘镇汤庄路口处,登记车主为杜某的苏DXXXX轿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的庄某撞出,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庄某受伤后立即去医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庄某所受之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4月2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DXXXX轿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协助下,庄某获知苏DXXXX轿车实际车主系杜某。在庄某联系杜某协商事故处理事宜时,杜某认可其系此次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但却声称该车已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2天被盗,而且其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得知此情形后,庄某不知所措,在几次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果后,庄某将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杜某以及该车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要求邓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庄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0万余元。

  庭审中,车主杜某辩称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前,其车辆已被盗窃,并且其也及时拨打110报警,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无提出异议但辩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在事发时被盗抢事实的存在,被告杜某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即便盗窃事实客观存在,杜某作为实际车主亦应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杜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车辆盗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杜某以及该车的保险公司在强制性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庄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