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游泳滑倒致骨折 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晓雯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466
随着人们社会消费生活的不断丰富,因商场、酒店、歌舞厅、银行等服务营养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媒体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今年年初,入住太仓一五星级酒店的小胡就遇到了类似情况。
当日,小胡与朋友来太办事入住该五星级酒店,因为平时有游泳健身的习惯,于是相约去该酒店的游泳池进行日常锻炼。小胡在大池子锻炼结束准备上岸去另一边的小池子休息时,踩在一块没有铺设防滑垫的地面不慎摔倒。当时现场没有酒店工作人员,小胡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工作人员求救,经过四十分钟被送至医院救治。没想到小胡这一摔特别严重,直接导致其右肱骨近端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这一起小事故对小胡造成了超出其预计的巨大损失,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具有五星级资质的酒店,其应向顾客提供与其五星级资质相当的安全、舒适、高质量的住房和休闲条件。但小胡摔倒的出池口处防滑垫未铺设到位,且泳池现场没有工作人员专门管理及时清除溢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五星级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胡作为成年人未能尽到自我保护和谨慎义务,从而发生意外摔倒事故,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酒店应对小胡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小胡自负。
法官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五星级酒店没有对其提供休闲场所的安全尽到有效防护,因此承担了较大的赔偿责任,其他相关场所的经营人应引以为戒,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同时,消费者在这类消费场所消费或享受服务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及财产的安全,谨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