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伪造介绍信领取货款 公司仍应担责
作者:施燕萍 朱伟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471
甲、乙公司签订《原辅料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低氮增碳剂。后甲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乙公司也支付了全部货款430万元,其中140万元货款由郑某持甲公司盖章的介绍信到乙公司领取。甲公司认为郑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介绍信系郑某私刻印章伪造,乙公司支付货款140万元系审查不严导致,为此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40万元。乙公司则认为郑某未将货款给付甲公司,系甲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郑某参加过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其有理由相信郑某是作为代理人行事。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虽不是甲公司员工,但曾促成双方买卖合同的订立,参与合同的协调及货物验收,表明郑某在双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郑某以甲公司名义领取货款并提交了加盖显示为甲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且介绍信上的印章和甲公司的印章几乎一致,且该印章凭肉眼观察无法分辨真伪,因此乙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系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郑某是代表甲公司收取了该140万元的货款。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商业往来中,公司委托非本公司员工参与招标投标、参与合同的签订、参与合同的履行协调是非常普遍的事,但随之而来的风险如何避免,如何规避该人借用公司名义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公章的严格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管,货款领取时的固定领款人,与合同相对方的密切联系沟通,都是避免该风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