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夕,王老太与妹妹结伴来苏州扫墓,不料却在酒店的客房里摔伤。王老太以酒店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苏州一家酒店告上法院。在公共消费场所,顾客跌倒受伤,责任到底要由谁负呢?前阵子,姑苏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了判决。

  来自南京的王老太,今年73岁,与妹妹结伴来苏州为家人扫墓,当晚入住了苏州某快捷酒店。王老太在酒店客房里淋浴时,因地面湿滑王老太不慎摔伤,王老太受伤后,由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报苏州市120急救中心,后被送往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在与旅行社、酒店协商无果后,2014年10月27日,陈大妈以该酒店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酒店诉至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91102.26元。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王老太在淋浴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行走不慎、身体失衡摔倒所致,故王老太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商务酒店在原告所入住的卫生间淋浴房内未铺设防滑地砖,未提供防滑拖鞋,其提供的防滑垫面积较小,未有效覆盖淋浴区域,致原告在淋浴室滑倒摔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承办该案的张晓法官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往往与餐饮、住宿、娱乐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业相关,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明文规定。在酒店摔伤进行索赔的案件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张晓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此类案件往往取证难、举证难,在酒店、饭店发生了摔伤,多数人想到的是赶紧送医院救治,理赔的事情是后话,而这往往直接导致了证据的灭失。因此如果在酒店、饭店发生摔伤,可以在拨打120的同时拨打110,使得警方可以及时取证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此外自己也可以拍照、摄影来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