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做生意还是做人,都应当以诚信为本。但是总有人希望凭借自己的小聪明获取钱财。家住金湖的江某仅凭一张未注明收款用途的收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而他的如意算盘在法院一纸判决书中落了空。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纠纷案件,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诉称:原告与开玻璃店的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关系,原告在2014年9月26日向被告预付5000元玻璃款,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江某玻璃款伍仟元整,张某”。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货款后第二日供货,但此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供货,因此,被告应当返还货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是被告先供货,原告过一段时间再结账,现在原告出示的5000元玻璃款收条,是原告在2014年9月以前购买玻璃的货款,9月26日我因进货需要向原告催要货款,经过结算原告付款5000元,被告出具收条给原告。现在原告所诉不属实,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在庭审中原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辅以证明。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收条”并未载明原告所称的5000元系预付购买玻璃款的内容,同时也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收款后未能供货,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特性要求。而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予以相应的证明,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5000元系预付款且后未供货的事实存在。故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