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运送货物途中将他人撞伤,因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员工负担还是公司担责?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金坛某公司为其员工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为赔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金坛某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运输货物,当行驶至外环线时,与原告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68天。原告刘某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原告驾驶的车辆属公司所有,事发时王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肇事司机王某和被告金坛某公司连带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53846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系被告金坛某公司的员工,王某是在工作时间驾驶公司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某所从事的活动是为公司履行职务,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公司是涉案车辆的运营受益者和利益支配者,因此,公司应为其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故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已投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度赔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金坛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