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短信提示系统漏洞实施诈骗
作者:孟良燕 季诗秋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次数:501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在如东县、淮安市等地,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协议后,用手机上的南京银行电子银行转账给被害人银行账户,故意填写错误的转入行名称,导致银行后台审核不能通过,被害人收到银行系统发送的短信后,误认为钱款已经到账,遂按照协议履行协议。被告人陈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作案八起,骗得汽车、手机财物共计人民币67420元。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2016)苏062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个幌子,其并不是利用合同的形式去骗取财物,其是利用了银行短信提示操作系统的漏洞,让被害人步入诈骗陷阱。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通过网上银行向个人账户汇款时,若勾选短信通知收款人,完成转账操作后,银行会给收款人手机发送一条内容为“xx账户已向你账户转款xx元,本信息不作为入账凭据”的转账通知,但这条短信并不代表钱已到账。如果发起转账人的账户余额不足或者故意填错账户名、账号等信息,会导致转账失败。大家在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应以查询到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