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2012年6月至11月,黄某某在担任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受扬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从事星河管道新厂区项目拆迁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明知方某某户已经享受过易地建房政策,方某某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应拆未拆旧房,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却不如实汇报,导致拆迁工作组误认为方某某户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最终方某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扬中经济开发区港湾新城小区面积为88.01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以及面积为14.46平方米的储藏室一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387568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7年至2016年,黄某某在担任扬中市三茅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征用土地、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划地建房、企业经营、村(社区)厂房及土地出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常某某、黄某某等人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98万元、购物卡面值共计折合人民币3.1万元,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22.08万元,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对其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