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身份取得银行借款 合同无效仍应赔偿
作者:陆薇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521
2004年8月,台湾人林某以非法取得的虚构的大陆人“杨某”的身份与某银行及房产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银行向“杨某”提供借款150万元用于向房产公司购买房屋,借款期限为25年。同日,银行发放了上述借款。2013年1月,太仓市公安局经查证后对林某非法取得的“杨某”的户口予以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取得的“杨某”的虚假身份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该案中,林某以虚假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上述合同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在此过程中,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与房产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或者房产公司林某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的情节明显知晓,导致上述合同无效的过错并不在银行和房产公司,而在于林某。林某系上述合同所得贷款的实际受益人,故应由其返还银行其取得的贷款本金,并赔偿银行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官点评: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的过程中对于借款人的身份有审核的义务,但是如果借款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看似合法的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借款人存在过错,其应当对于合同无效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如银行不存在过错,则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