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公开审理首起私倒电瓶液污染环境案
作者:吴皆与 邵卫刚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478
电瓶车在我们的生活中使用广泛,但电瓶的寿命有限,一段时间后必须更换,但我们是否知道,那些被换下的废旧电池去了哪里?其处理过程是否合法?10月27日下午,常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此类污染环境罪案件,这也是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
被告人张某,江苏徐州人,在常熟从事废品旧货收购生意。2016 年8 月5 日,张某在常熟市尚湖镇某服饰厂西北侧,将收购来的电瓶中的电解液倾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时,张某已将3个电瓶内10多斤的电解液倒入土坑。在张某拉废旧电瓶的卡车上,又清点出101个电瓶,其中大部分是铅酸电瓶,有30多个已被倒空。根据常熟市环境检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倾倒的电解液中含有总铅、总铬、总镍等重金属,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交代,因倒掉和不倒掉电解液的电瓶收购单价不同,自己算下来把电解液倒掉可以多赚一些,就在住所附近找了个没人的地方把电解液倒掉,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知道错了,我没想到这样也是违法犯罪,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张某声泪俱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的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