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后又酒驾逃离 徐州一男子数罪并罚被判刑
作者:冯玉荣 糜州阳 发布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500
司机赵某因涉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同乘人郭某、苏某拒不配合交警工作,还一起殴打交警。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苏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22时50分许,司机赵某(另案处理)、郭某、苏某等人一起饮酒后,乘坐由赵某驾驶的面包车,沿本市平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沈场立交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郭某、苏某二人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当场对执勤交警进行威胁、殴打,致使执勤交警面部受伤。苏某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获。郭某殴打交警后又酒后驾驶面包车逃离现场。郭某在行驶回到其住所后,在到公安机关打探情况时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被告人郭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血。经法医鉴定,执勤交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苏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苏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