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货款要不回 男子就去挖对方香樟树抵债
作者:郑煦 方芳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483
因要债不成,男子就去挖欠款人的树卖钱,本想以树抵扣欠款,结果还被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审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4年7月左右,昆山一男子朱某因货款要不回来,盛怒之下便打起了歪主意,跑到欠款人郁某种植地里挖了42棵香樟树并出卖。由于郁某平时疏于管理,让朱某有机可乘,三个月后才发现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朱某告上了法庭。2016年6月22日法官对郁某的种植地进行了勘察,根据朱某的指认的其挖树后留下的十个树坑,法院测量周边树木的直径大小,得到的数据从10厘米至20厘米不等,平均值为15.34厘米,根据郁某指认的朱某挖树后留下的三个树坑,法院测量周边树木的直径大小,得到的数据人11厘米至19厘米不等,平均值为14.63厘米。法院于2016年7月8日至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询价,直径15厘米的香樟树的苗圃价格500-600元/棵。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挖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郁某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挖树的数量,被告已经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承认挖走了42棵,故法院认定为42棵。关于树木的大小,就原告的陈述,其系间隔三、四月才发现树木被挖,说明原告对于苗圃疏于管理,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树木的大小本院不予采信。就被告的陈述,其树木出售价格不合理,且未提供购买人出庭作证,故对于被告主张的树木的大小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本院实地勘察的情况可知,苗圃树木大小不一,取原被告双方指认的树坑旁树木大小的平均值较为合理,故本院认定被挖的树木的直径为15厘米。根据本法院询价的结果,认定被挖的树木的价值为23100元。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231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郁某231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告郁某的欠款与本案朱某的侵权系两个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一并处理,被告朱某可凭证据另行向原告郁某主张。同时,货款与树木非同类物,不能直接抵扣,故被告朱某不能以原告结欠款项为由减免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在遇到拒付货款等情况时,一定要理性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进而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切不可盲目冲动做出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