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眼袋效果不佳 女子状告美容店退款获支持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467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代医学美容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多女性选择通过美容服务美化外形,而效果却并不完全尽如人意,使美容服务成为纠纷高发的行业之一。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爱美的李女士十几年来饱受眼袋困扰,2015年3月,她看到吴中区某美容店的广告,称“祛眼纹\眼袋\黑眼圈体验价300元,每天每店8人,无效分文不取。”根据广告登载的地址,她来到某美容店咨询祛眼袋事宜。接待人员表示可以达到李女士希望的祛眼袋效果,她便交纳3万元,成为美容店会员。会员卡中包含祛眼袋理疗24次11400元(475元/次)、面部收紧8次6800元(850元/次)、祛黑眼圈理疗24次11400元(475元/次)、定型粉1支1680元、蛋清1支580元,同时赠送定型粉、蛋清各1支,上述价格按9折优惠计28674元,卡内余1326元。此后,在工作人员的大力推荐下,李女士又交纳2.5元购买了全脸提升项目24次。
随后,李女士在某美容店接受祛眼袋理疗10次,面部收紧理疗8次,祛黑眼圈理疗6次,全脸提升5次,使用定型粉、蛋清各2支,并均在“某眼部理疗连锁机构客户档案本”的满意度处划勾表示满意。
但经过两个月的理疗,李女士的眼袋并未改善,还出现眼球充血发红症状,李女士不得不终止了理疗,向美容店申请退卡。美容店按照李女士消费的项目原价进行结算,总计消费2.4万余元,余款3万余元退还李女士。而李女士认为,理疗的价格与效果不符,没有疗效,要求美容店按照广告承诺的300元/次进行结算,她共做了30次理疗,应收费9千元,返还4.6万元。也就是说,某美容店要在返还3万余元的基础上,再返还其1.5万元。美容店不同意,李女士遂提起诉讼。
某美容店则认为,理疗属于美容护理,不可能在两个月仅10次的眼部理疗中就看出明显效果;李女士申请退卡是其自身身体因素导致;其收取费用部分的理疗服务已履行完毕,李女士在反馈意见中也均在满意处划勾,故李女士要求再退款1.5万元没有依据。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并在“顾客购买及赠送流水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其购买的服务及产品的名称、价款,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原告接受了理疗服务,并使用了产品,应按流水记录表记载的价款支付相应的款项。根据流水记录表的记录显示,除全脸提升外,其他项目及产品均按9折计算,另外被告还赠送了定型粉、蛋清各一支。原告预先交纳了相应的费用,现不再继续理疗,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其中赠送的定型粉、蛋清各一支,原告已经使用,被告撤回赠与,要求原告支付费用,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计算原告消费合计20202.5元,原告应予支付。现被告已退30872元,还应退还原告3925.5元。广告刊载的为眼部理疗的体验活动,而非正常活动,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及购买产品,应视为知悉每项理疗、产品的价格、次数,其在接受理疗服务后也在客户档案本中划勾表示满意,现原告认为理疗没有效果,要求被告按照广告刊登的300元/次结算,依据不足。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某美容店支付李女士3925.5元。
法官提醒:面对种类繁多的美容项目和天花乱坠的折扣优惠,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持理性,慎重选择。消费者最好与美容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美容后的具体效果,避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还要做出相应的退费约定。消费前还应注意审查美容机构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特别是医学整形美容,必须审查商家和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