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某超市因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由烟台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而被诉至昆山法院。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授权使用人,认为超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了经济以及声誉损失。

  经审理查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解百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该商标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苏州某超市在其营业场所内销售了由烟台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该葡萄酒瓶身正面标注了“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解百纳”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超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超市的经营状态、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提醒,作为销售者要严格把关进货途径,尽到审慎义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一律不予销售,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