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薛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出生于1992年的薛某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由于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薛某便学着别人做起了微商。在做微商过程中,薛某发现经营美容药品比较赚钱,于是开始在微信上倒卖美容药。薛某通过他人从国外购进美容药,然后通过微信联系别人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但没想到的是薛某从国外买来的药物都没有国内的批文。经过调查,薛某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在通过微信4次向他人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720元。而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薛某销售的药品均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在法庭上,薛某表示知道卖没有批文的药有问题,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