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家住建湖县城的老徐意外的收到了一份起诉书,自己因“借款”30000元被告上法庭。一看起诉书,自己确曾借过原告李某18000元钱,但该笔借款早已偿还。近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被告老徐在建湖经营一家烟酒专卖店,20106月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经朋友介绍与原告李某相识,老徐提出希望能向李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一个月归还,并愿意支付利息。原告李某也很爽快的答应了,第二天李某带了18000元交给老徐,老徐出具借条“今借到人民币18000元,一个月后归还,利息2000元。”未到一个月后,老徐收回货款,便将李某约到茶座还。李某收回借款后,说借条没带身边,提出打个收条给老徐,老徐也同意了。于是李某出具收条“今收到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此后老徐与李某再未联系,201110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老徐偿还未还借款30000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向法庭出示了借条原件,借条上注明“今借到人民币48000元,一个月后归还,利息2000元。”老徐一看,自己明明写的是18000元,但现在却变成48000元,认定是李某在搞鬼。庭上,老徐向法官解释说,李某是通过变造借条的方式,在“1”上添了一个弯钩变成“4””,而李某则信誓旦旦,说确有其事,还指出借条上明明白白写着一次性借48000元。在法官的提醒下,老徐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为此,老徐还先行垫付了文书鉴定检测费4500元。东南大学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鉴定后发现,借条中48000元的“4”字的弯钩形成在借条其他字迹书写之后,可以认定一份经过变造的借条。

 

真相大白后,李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愿意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李某撤诉后,老徐仍然觉得很气愤,认为李某以伪造的借条提出非法诉讼,这种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欺骗法院,滥用诉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另行起诉李某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