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息纳入本金计算复利合法吗?
作者:王双磊 发布时间:2016-10-14 浏览次数:774
王明和孙亮是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王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孙亮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息2.5分,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由于手头资金紧张,王明在6月15日仅偿还了50万元,双方便将2016年1月15日至6月15日期间的25万元借款利息进行了结算,王明另向孙亮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孙亮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1750000),月息1.5分,保证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 王明 2016年6月15日”。 期满后,因王明仍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孙亮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明偿还本金175万元并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息1.5分承担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明和孙亮对利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应该如何认定。
法官审理认为,一方面,王明和孙亮将前期利息结算后计入债权凭证作为后期本金予以记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出具新借条的行为实质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新借条中记载的金额中包含的前期利息已经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实际为年利率30%),超出该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亦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故法官只对其中20万(200万X年利率24%X5个月)予以支持。据此,王明结欠孙亮借款本金170万元并应自2016年6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息1.5分承担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做了有限的认可,根据该条款,对于复利的约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计入本金部分的利息必须是前期已经真实发生的利息;2、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本案中,原告将前期借款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复利计算的本息之和,亦未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最初本金之和,其诉请于法有据,但原告将以年利率30%标准计算的利息计入本金,超出了年利率24%的限度,故法院对超出的5万元依法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