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了个字 被判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汤秋婷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626
在借据上签名进行担保,担保人应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先生经人介绍借款给小徐。小徐借款时称是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很快就会归还给他。然而,两年多的时间都过去了,王先生依旧没有等到小徐还款的消息,无奈,王先生把小徐、小徐妻子以及担保人老屈起诉至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可案件却有了新的争议,老屈恼火了!
原来,2013年年底小徐向王先生借款40万元,并写了借条。老屈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并约定将小徐和其妻子的房屋作为抵押。岂料后来小徐不仅没还款,人也不知所踪。这下王先生着急了,将小徐、小徐妻子以及担保人老屈都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小徐和其妻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只有担保人老屈到庭。老屈在庭上说:“我是作为借款的介绍人,我只是签了个字,具体内容我也不清楚,现在其他被告未到庭,他们不拿钱出来,如果当初我知道我签字要还钱我也不会签字的,而且被告用房产做了抵押,应当优先执行房产。”但是经法院调查,该房产并未作抵押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老屈在担保人处签字就得对这个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徐和其妻子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老屈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老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就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时常有介绍人、见证人的存在,但是担保人处的签字务必谨慎,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的义务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出借人就可向担保人主张归还该借款。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以后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在触犯法律时仍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