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产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合同未经追认被判无效
作者:钱蓉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510
季大妈在老伴去世后,辛辛苦苦将旧房拆除新建了四间平房。谁承想拆迁开始后,当地村委会在未通知季大妈的情况下与其儿子柏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怒之下,季大妈将村委会及柏某告上法庭。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宣判。
季大妈与其老伴柏大爷婚后生育一子柏某,并建设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村平房3间。2000年上半年,柏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并与父母共同生活。同年10月,柏大爷因病去世。2001年上半年,季大妈经手将平房3间拆除并在原址建设平房4间,建房过程中使用的楼板、砖头为柏大爷在世时购买,建房产生的借款为其与柏某共同偿还。房屋建成后,季大妈与柏某一家三口共四人共同居住。2011年起,因柏某的女儿在城区上学,季大妈就居住在金坛城区接送孙女,柏某夫妻仍居住在四间平房内。2013年5月,因新农村建设需要,房屋所在地村庄整体搬迁工作正式开拆。同年5月25日,柏某与村委会签订了《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补偿协议书》1份,载明村委会搬迁柏某平房四间,符合政策的可安置人口为4人,可安置面积171.3平方米等条款。一周后,该房屋被拆除。同年6月,柏某与村委会签订《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安置协议书》1份,约定柏某选择安置房为溪城雅苑某室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季大妈才知情,其将村委会及柏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案平房四间为拆除原3间房屋后在原址重建,使用土地为季大妈、柏某、郭某的宅基地,虽然房屋建设由季大妈经手,但柏某、郭某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并未分家,且建房产生的借款为季大妈与其儿子共同偿还,故该房屋应为季大妈、柏某、郭某共同建设,为三人的共同财产。柏某在季大妈未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与直溪居委会签订了《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补偿协议书》、《直溪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搬迁安置协议书》,处分了季大妈的财产,且事后未经季大妈追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据此判决居委会与柏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