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机械公司最近很忧心,公司为某加工厂进行零件加工,加工厂拖欠了一笔加工款未付。但是公司近期得知,加工厂歇业注销了,未支付的加工款难道要打水漂?公司可以要求谁来付款?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昆山某加工厂系王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昆山某机械公司与该加工厂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为其进行零件加工,但加工厂一直结欠机械公司50000元加工费未付。催讨未果,机械公司将加工厂告上了法庭。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机械公司发现该加工厂的工商登记信息已于2016年1月注销。机械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该加工厂的经营者王某承担付款责任。

  那么机械公司应该起诉谁?要求王某支付案涉款项又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于其经营的加工厂结欠的案涉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该加工厂已注销,机械公司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加工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提醒: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昆山加工厂的工商登记信息已注销,已丧失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机械公司起诉该加工厂的经营者王某,并无不当。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于其经营的加工厂结欠的案涉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