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不利小孩被撞伤 家长自担三成责任
作者:谷姝姝 徐贞 发布时间:2011-12-13 浏览次数:373
因为家长监管不利,8岁的王明在横穿公路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送医院之后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事后交警大队出示的事故说明书认定小型客车的驾驶者吴某负主要责任,王明负次要责任。于是王明的父亲将吴某以及吴某所驾驶汽车的所有人韩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吴某赔偿199389.41元。
2010年8月16日,吴某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无锡办事,该车是其向朋友韩某所借。在吴某行驶至无锡环太湖公路时,碰撞到使用滑板滑行工具横穿环太湖公路的行人王明,致使王明受伤,车辆损坏。2010年9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动态情况,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王明在道路上使用滑板,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受伤后,王明立刻被送入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等,受伤严重。王明于2011年10月28日出院,之后又于12月至解放军101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并且经医院检查,王明有双下肢行走迟钝,左下肢膝关节肌力下降3级、内翻下垂等情形。
于是王明的父亲将吴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617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498元、护理费19667.52元、残疾赔偿金325804.8元、精神抚慰金35500元。以上损失共计为403507.5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70%由吴某、韩某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与韩某辩称,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其承担70%的责任没有异议,但应当由实际使用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韩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医疗费等费用没有异议,但对护理费,虽然提交了王明母亲徐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但无法证明徐某辞职时为了护理王明,所以对按照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为车辆出借人,在借用关系下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明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遭受损失,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关于王明的各项损失,法院作如下认定:医疗费等入院费用21037.22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残疾赔偿金325804.8元。关于双方争议焦点的护理费,原告并未证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与本案的关联性,所以认定护理费为12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394842.02元。于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1万元,剩余损失284842.02元,由吴某承担70%的责任,即为199389.41元,剩余损失由王明父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