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午休时间打闹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作者:周春晓 发布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570
某一年级小学生与同学午休时间打闹,却不慎将同学的生殖器踢伤,后受伤同学将其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阳阳(男,7岁)和东东(男,7岁)均为昆山某小学一年级同班学生,某日午休时间,两个孩子和其他同学在学校内玩耍,期间,阳阳不慎踢到了东东下身,东东随即痛的倒在地上。之后,其他同学立刻跑去告诉了学校老师,老师赶来后电话通知了两个孩子的家长,东东的父母赶到学校并将东东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东东因此次事故造成生殖器包皮裂伤出血。后东东父母以东东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阳阳、阳阳父母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东东的全部损失。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阳阳在与东东打闹过程中将东东踢伤,且其亦无证据证实存在免责事由,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学校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令学校承担60%责任,阳阳承担40%责任,因阳阳尚为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阳阳父母承担。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预知能力远不及成年人,故学校应对其安全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并尽到合理、必要的教育、管理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东东受伤虽系在与阳阳玩闹时发生,但因两人均为十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午休时间在校内自由活动,周围并无老师监管,且学校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故法院最终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特点及学校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