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法院判令支付高额利息
作者:谷姝姝 徐贞 发布时间:2011-12-13 浏览次数:344
于某在兴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之后,将信用卡透支一万七千余元,之后银行暂停了于某对该信用卡的使用,并用电话以及信函的方式通知于某尽快还款。而于某以银行无理停卡为由拒不归还,几次催讨未果之下,兴业银行将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下的透支本金17916.89元、利息8043.7元、滞纳金2553.89元,合计人民币28514.48元。
2007年9月,于某至兴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同时在《申请表》“主卡申请人签名”栏上签字。该栏印有“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同意贵行采取必要方式核实,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兴业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并自愿遵守合约的各项规定”的提示字样。该《申请表》反面印有《领用合约》。之后银行按约向于某核发了信用卡,于某在两年间透支了17916.89元,但却没有按银行规定的每月还款量进行还款,于是银行在2009年10月暂停了于某对该卡的使用,并且用电话和信函的方式通知于某尽快还款。而截至2011年10月,于某尚拖欠17916.89元以及利息、滞留金,于是银行诉至法院。
于某辩称,对其在兴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及透支金额数表示认可,但是对2009年10月之后银行所提供的利息和滞留金的计算有异议。《领用合约》其没有看见、也没有签字,其与兴业银行之间没有还款约定。另外,于某还表示自己在申请表上登记的是别人的手机号码,所以没有收到过兴业银行或他人的催款通知。而且他自己有向银行还款的意愿,只是因为银行无理停卡所以并未继续还钱。
经查明,《领用合约》中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兴业银行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若信用卡持有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兴业银行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收费标准》约定,循环信用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滞纳金额的5%,每笔最低20元。并且《领用合约》中还约定兴业银行有权不经说明理由而中止信用卡持卡人对卡的使用。
法院认为,截止至2011年10月8日,与某共结欠兴业银行透支本金17916.89元属实。于某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兴业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令于某立即偿还兴业银行欠款本金17916.89元、利息8043.7元、滞纳金2553.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