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理拆迁房买卖合同 约定不严谨导致中介费打水漂
作者:郑煦 发布时间:2016-09-23 浏览次数:663
2015年5月份,卖方通过中介公司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拆迁房,订金也交了,合同也签了,但卖方却突然反悔,不愿意卖房子了,导致中介费打水漂。无奈之下,中介公司将卖方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对该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去年的3月份,顾某与昆山市某房屋拆迁公司签订了一份《动迁户安置房订购合同》,后顾某买下了昆山某小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同年5月份,顾某与购房人(第三人)马某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套房产,价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时,马某当场支付了1万元作为定金。由于首付款时间未明确,双方就首付款的支付时间产生了纠纷。顾某向马某多次催讨首付款未果,于是决定和马某解除合同,退还了1万元定金。然而,房产中介公司则认为其促成了双方交易,合同也签了,服务也提供了,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怎么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某赔偿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首付支付时间,第三人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首付支付时间为被告取得产权证后,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经被告催告后,第三人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未支付首付款,被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定金要法度解除合同,第三人收到定金,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房产中介公司无权依据“违约方向向丙方交纳房屋成交总价2%的服务费”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其次,原告虽然向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居间服务,但涉及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买卖,在款项的支付及产权过户方面极易产生纠纷,原告作为居间方应当预见该纠纷并在制定合同条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但是原告却未在合同中约定首付支付时间及产权过户时间,导致被告及第三人对于首付支付时间产生分歧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故无权向被告主张居间服务费。综上,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