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条无交付事实 请求还款被判驳回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9-22 浏览次数:672
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逾期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借款人称出具借条后并未拿到借款,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洪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王某某。2014年8月15日,谢某因投资园林绿化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某借钱。两人经协商一致,王某某同意借给洪某20万元 ,并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洪某向王某某写一张借条“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60万元(借款于当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洪某仍然没有偿还借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洪某偿还借款20万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洪某辩称,洪某将借条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没有按约将借款20万元交付给洪某,之后一直到现在王某某仍然没有将借款交给洪某,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双方不仅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出借人还须将借款交付借人,合同方为成立。本案中,王某某持有洪某写给的借条,洪某否认收到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对交付借款事实的进一步举证责任。本案王某某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实际向洪某交付借款,且不能讲清当时给付现金的具体细节过程,且在庭审中陈述不一致。王某某主张当场支付现金给洪某,已实际履行借款给付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认定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