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维护名誉权已不再是明星大腕的专属,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一般老百姓在遭遇名誉权损害,比如在论坛遭人发帖谩骂后,也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名誉权受损有着严格的成立要件,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因公开张贴开除通知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李于2014年12月进入太仓某物业公司工作。2015年11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主管老张两次在所在小区内围墙、窗玻璃、立柱上张贴《通知》,大意是:小李被解除职务,等待公司开除处理,望各位业主周知,不要被其打扰。小李认为,老张编造虚假信息,张贴小字报对其诽谤、污蔑,导致很多业主背后指指点点,误以为小李做了什么缺德事情,在背后指指点点,使小李精神上受到了重大打击与创伤,侵害了小李的名誉权,小李要求老张为小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应当结合老张的行为、小李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老张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等综合判断。本案中,老张的通知内容中没有谩骂、攻击等言语,“开除”一词确属不当,但是老张没有损害小李名誉权的故意,小李实际也没有名誉被贬低的损害后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