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沛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是一位七十多岁的高龄老人孙某。孙某称,其与前妻王某均系再婚,双方在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于1986年生育一子,后双方于1987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外人看来,双方均系再婚,理应更懂得珍惜家庭,珍惜对方。然而现实却不如意,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矛盾不断激化。2006年,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孙某和王某均同意将二人共同财产,即位于县城的一套商品房赠与给儿子,孙某享有居住权。

  孙某说,在双方离婚之前,大概是从2001年开始,王某就经常带着儿子到孙某的住处殴打、辱骂孙某,且王某多次声称儿子不是孙某的,辱骂的多了,孙某便记在了心里。在2014年春节前,王某和儿子再次和孙某发生争执,在殴打中,孙某咬破了儿子的手,血滴到了地板上,在王某和儿子离去后,孙某用棉球蘸了地上的血样,在王某和儿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地板上的血样和自己的血样进行了比对,鉴定结论为排除血迹所属人与孙某的血亲关系。孙某拿着这份鉴定结论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儿子不存在血亲关系。

  庭审中,因其儿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鉴定程序需征得王某及儿子同意后才能启动,故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且庭审中孙某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采集的血样符合法律规定或取得王某及儿子的同意,被告王某及其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均认为孙某提供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据性。在法庭查明事实阶段,孙某及王某均认可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夫妻生活正常,孙某亦无证据证实在王某怀孕期间,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法院依法向孙某送达了判决书,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转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后,因案件出现新的证据,本案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孙某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孙某不是其“儿子”的生物学父亲。孙某称,第二次血样采集是其和“儿子”的真实意愿,并向法庭提交了采集血样时医护人员拍摄的现场采集照片及身份信息予以证实。在这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孙某与其“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这一结论,也在孙某的意料之中,他自己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执着打血亲官司,就想让自己在有生之年活得明明白白。对于三十年抚养“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他决定私下再与王某及其“儿子”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