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地江苏省泗洪县临淮镇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妨害公务案件。

  2016年3月间,被告人马之青、周以书、许跃、马文知、孙娟明知江苏省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或快艇到泗洪县成子湖水域,并利用机动船的重量及速度采用拖网方法非法捕捞田螺(俗称“螺蛳”)。被告人马之青、周以书、许跃、马文知、孙娟参与捕捞数额分别为4200公斤、2400公斤、2400公斤、1900余公斤、1800余公斤。

  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之青、周以书、许跃各得赃款6000元、400元、400元,被告人马文知、孙娟共得赃款50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马之青、周以书、许跃、马文知、孙娟为修复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分别向江苏省洪泽湖渔管办交纳生态修复资金25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

  2016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马之青得知其放在泗洪县成子湖水域的电鱼网、逆变器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工作人员扣押后,遂驾驶快艇追至泗洪县太平镇周咀码头水域,拦下对方渔政快艇进行辱骂并索要电鱼设备未果,后被告人马之青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谭某从渔政执法快艇上摔至其所驾驶的快艇中,致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马之青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谭某对被告人马之青的行为予以谅解。

  考虑到洪泽湖广阔水域及当地渔民众多,为更好地向群众宣传生态保护法律知识,提高渔民学法知法懂法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宿城法院决定在案发地巡回审理此案。

  历经2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马之青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文知、周以书、许跃拘役六个月。

  没收被告人马之青、周以书、许跃违法所得各6000元、400元、4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马文知、孙娟共同违法所得50元上缴国库。

  图为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