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同事之名买房 房款付清结果过户“难”
作者:梁伟伟 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659
一般情况下,以谁的名义买房,最后此房屋的房产证会办在谁的名下,也就是此人将拥有这套房屋,但是存在特殊情况。近日,昆山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以他人名义出钱购买的房屋,到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希望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涉案房屋直接归自己所有,那么法院最后怎么处理的呢?
唐某与徐某系原是同事关系。2007年唐某为解决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准备购买昆山市千灯镇黄浦园小区某套房屋,但是唐某当时没有户籍登记,无法办理身份证,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唐某与徐某关系很好,所以唐某向徐某求助,希望能借用徐某的身份证,以徐某名义先买下该房屋,在唐某取得身份证后再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征得徐某同意后,双方于2007年9月10日一起到开发公司处就涉案房屋签署了以徐某作为买受人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唐某当日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2008年1月15日唐某支付了尾款50000元。自涉案房屋交房入住至今,唐某始终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实际居住并占有涉案房屋。现在此房屋早已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了,而且唐某于2012年初取得身份证,所以一直要求徐某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徐某认为如果这套涉案房屋先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过户给唐某的话可能会影响自己购买第二套房屋,所以一直也不愿意协助唐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最终唐某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昆山市千灯镇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唐某所有。庭审中,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徐某对唐某的诉请请求和陈述的事实理由也无异议,一直承认涉案房屋属于唐某的,但是就是不同意先将此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于唐某。
庭审中,原告唐某提交证据显示,2008年11月22日双方就原告系涉案房屋实际购房人,购房款由原告全额出资等事宜写下书面字据,并由其他六位同事在场签名作证,且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昆山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分割转让许可表等所有手续的原件包括购房发票、收据、水电煤全部费用的单据均由原告持有。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唐某负担。
法官提醒:在本案中,被告承认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但为了不影响自己购买第二套房屋,所以不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是原告唐某提出的是确权纠纷案件,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法院有权确认涉案房屋归唐某所有。根据昆山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原告可以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不用先将房屋登记到被告名下,然后再由被告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