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约微友开房 男子抢劫锒铛入狱
作者:徐兰 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497
“我年轻,太冲动才犯罪了,出去以后多学习法律知识,不再犯罪,好好做人,这次的事情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我接受处罚,希望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庭审中,杨某说道,此时的他悔恨不已。近日,外地男子杨某因犯抢劫罪,被溧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5月15日凌晨,外地男子杨某喝酒后约微友小琴(化名)开房,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1000元,杨某在支付微信网友小琴人民币800元嫖资后,在溧阳市某小镇宾馆与小琴发生性行为。事后因杨某觉得嫖资太贵,心存不满,遂趁小琴睡着之际,将小琴手提包内920元装进自己的衣袋,并到卫生间穿好衣服。在准备离开之际,小琴醒来寻找杨某,杨某担心被小琴发现自己偷了她的钱,又假装躺回床上睡觉。期间,杨某想到小琴的手机里有自己的微信号和手机号码,为了以后不让小琴找到自己,遂趁其不备,又将小琴枕边的手机放入自己衣袋。后因杨某想尽快脱身,但被小琴拖住后,心虚之下,用手卡小琴的脖子,小琴反抗后爬起来,杨某又将其推倒在床上、并用小琴的裙子勒其脖子。在遭到小琴反抗后,杨某用言语威胁小琴,谎称自己杀过人的,让其交出钱财。后小琴同意将钱交给杨某后,杨某松开小琴,小琴在去取钱时,发现钱已被拿走,后趁机赤身冲出门外求救,杨某见状逃走。后小琴回到房间,发现手机也不见了,遂让服务员报警。经鉴定,小琴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盗窃被害人财物后,为了能摆脱被害人,逃避抓捕,而采用暴力、言语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转化型抢劫,对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故作此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杨某在实施盗窃时,不仅盗窃了自己支付被害人的嫖资800元,还盗窃了被害人原有的120元,另又盗窃了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已不属于偷回自己的嫖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害人虽未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窃,但不让被告人独自离开,在此情况下,杨某为了能摆脱被害人,逃避抓捕,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致被害人出于恐惧而同意将钱给被告人,后被告人趁机逃走,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同时也希望杨某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早日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