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从事废品收购,在无锡地区已经居住十余年,与杂货店李老板夫妻认识也有好几年,经常去他家收购废品。一天,老陈到店中收购废品,李老板不在,老板娘称有许多塑料筐,在隔壁的简易房阁楼顶上。老陈陈述,是老板娘让其自己去楼上拿,其遂翻过窗户上楼去取,未料该阁楼楼板无法承受成人重量,造成老陈从3米高空坠落。李老板妻子则称,事发时正在做生意,看见老陈到店,但并未注意其上楼,老陈跌落受伤后,自己才知晓,老陈是自己擅自上楼并进入隔板,其受伤也是老陈自己造成,夫妻俩没有过错。

经现场勘查,老陈跌落的地点的房顶系用简易泡沫彩钢板搭建,并无较大承重,李老板夫妻表示该隔板上不能站人,夫妻俩平时取塑料筐都是用钩子,相隔的窗户也是用板子拦住的。事发后,老陈被送至医院治疗,前后共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经鉴定,老陈已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老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老板夫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老陈进入阁楼隔板前未能慎重确认隔板的承重,亦未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李老板夫妇明知隔板承重不足以站立成人,仍将塑料筐等放置在隔板上,对老陈亦未能尽到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故其对老陈的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认为李老板夫妇对老陈的受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李老板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老陈赔偿金6万余元,驳回老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明知隔板无法承受成人站立,仍将物品放置上方,且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提示的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所有人在放置和管理物品时均应审慎,做到预防风险在先,防患于未然。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轻易踏入隔板,完全没有确认隔板承重力的意识,且在高处拿取物品时也未做好防护措施,造成自己受伤,并带来较严重的后果。在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在从高空作业、危险作业时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提高意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