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原告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烟台海洲机械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517向本院起诉,经审理查明:200478,原、被告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提供HBT系列混凝土泵主油缸总成,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的唯一供应商。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提供给甲方装配图纸各一套,并按GB/T10205-2000标准执行。质保期一年。甲方每次向乙方定货以传真方式下达,收到传真确认立即反馈。即视定单为有效合同。供货周期一个月。半年内无延续合同,则质保金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至200411月底,原告向被告供总价值为619400元的货物,被告分六次向原告付款445000元,尚欠174400元的货款未付,20041126200569,被告向原告退回价值44500元的货物,被告至今欠原告的货款129900元。本院于2007919根据上述事实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129900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08310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转到承办人员手中,执行法官及时主动同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目前经营状况不景气,可供执行能力一般,但由于被执行人是机械制造企业,其销售旺季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的规律。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决定利用被执行人目前正处于销售旺季这一特点,在四月十二日赴烟台异地执行的执行方案。

四月十二日,执行人员一行经过近千公里的长途跋涉,于当日晚九时赶到烟台。刚在旅店安顿来后,又连夜找来当地的地图制定了次日先到烟台市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再到开户银行查询余额的执行方案。同时,针对银行一般不太配合法院执行这一实际情况制定了详实应对措施。

四月十三日刚一上班,执行人员就来到了当地的人民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后,立即马不停蹄地赶到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烟台莱山区工商银行支行,该银行营业面积不大,营业窗口较少,当时办理业务的人员很少。当执行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查询通知书后,该行的营业员不是立即办理查询业务,而是违反常规的先喊来该行的负责人,然后反复查看证件并要先登记,并且起身走开岗位。由于事先已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执行人员立即向该行负责人明确表示,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希望银行能够配合,并指着银行内摄像头告诉该行负责人,有摄像可以证明我们的来到时间,如果因为银行方面拖延的原因造成被执行人的存款被转移,银行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执行人员这样一说,银行工作才极不情愿地开始查询。但正在此时,突然从外面进来三人,口里还在大声嚷嚷,是谁这么大胆敢来动我们的钱,并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证件。原本正在办理业务的营业员也停下了手头的工作都围了过来,一些不明真相的顾客也聚集上来,一时间,营业厅内人声嘈杂,气氛变得紧张起来,此时如稍有不慎,本次执行将以失败告终。见此情景,执行人员立即打开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同时将执行公务证件伸展到空中,大声说:我们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任何人和单位均不得阻拦,今天银行里刚才发生的一切已被银行的摄像头真实的记录下来,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如果协助执行人银行再不及时协助执行,将面临比原法律规定的30000元多出十倍的即300000元罚款,或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的处罚,明确指出银行不协助执行将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时,要求围观群众立即散开,不得围观、起哄。执行人员一番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法言法语,原本吵闹的营业厅顿时一片肃静,地上掉下一根针仿佛都能听得清清楚楚。同时,闪烁着的摄像镜头也极大的震慑了在场的每一人,短暂的沉默后,刚才还极其嚣张的哪三个人怏怏的离开了营业厅,围观的人群也散开了,营业员也默默地回到了工作岗位上。接下来的查询、扣划极其顺利。当银行负责人将扣划通知书回单递给执行人员时,伸出大拇指说:全国法院的法官,我们见多了,但像你们这样厉害的,我们还没见过。

回程的路上,我们一直在思考,之所以这次在异地能够打一次漂亮仗,主要还是得益于事先的周密计划,巧抓被执行人销售旺季这一时机,执行人员高超的驾驭执行现场能力,新法对拒不协助执行人处罚力度的加大,三者相结合,才能凯旋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