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作者:孙海雷 季玉亮 发布时间:2008-05-13 浏览次数:675
本网盐城讯:江苏省射阳人民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 活动中结合实际,对法院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司法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服务科学发展作了专题调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射阳法院在工作当中,深刻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好肩负的职责和任务。因此,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依靠党的坚强领导,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坚决做到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职能作用。司法公正是办案法律效果的本质反映。
通过审理案件,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则是办案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应当是统一的。
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时,虽然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在实体和程序上也严格适用了有关法律规定,从形式上看确实做到了司法公正,但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社会效果却不怎么理想。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法学不是数学,用简单的“对号入座”的办法,来确保司法公正,不能必然导致发生最佳的社会效果,这就出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在我国生产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基础的变革也是相当急剧的,上层建筑的调整与发展通常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虽然具有保障、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功能,但是法律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在办案中,如果不去认真考察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而仍然适用已经滞后了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那就必然导致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
第二、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为了顺利实现这种战略转变,中央一再指示,对社会经济生活要主要由运用行政手段,过渡到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用,最终用法律手段,也就是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顺利实现这种转变。而这无疑是一个发展过程,因为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如果我们撇开党的政策,撇开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开放中所有问题,必然导致办案社会效果的不理想。
第三、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认识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部门、自然人不仅接受正确的裁判有一个过程,而且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影响,进行非法干预,因此,少数案件会出现裁判不公,正确的裁判在执行时会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力争最佳的法律效果,而在裁判生效后,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大局出发,有必要在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当事人采取法定强制措施的同时,因案制宜,因地制宜,采取暂缓执行,做好工作,或采取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我们不顾大局,一律以生效裁判必须立即执行的简单办法处置,必然导致影响社会稳定这一严重后果的出现。
以上情况说明,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扩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时期,人民法院不仅要以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原则,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必须善于用政治的眼光,从政治的高度研究一切问题,处理每一个案件。法院当前应当在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方面下功夫:
第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基本理论和学习法律的关系。人民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当用严肃执法的实际行动,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来贯彻执行这一宪法原则,努力做到司法公正,实现保障国家根本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最根本的法律效果。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和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大变革的时期,我们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再好的公正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
第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发挥最佳社会效果的途径和办法。严格执行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鼓励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创新。实践证明,这样做,既能为修改、补充法律积累素材,又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