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何某诈骗一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为骗取财物,于200813日上午,以做涂料工程需租用脚手架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10组脚手架及8只脚手轮。当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即将脚手架、脚手轮卖给了方某,得款人民币2100元。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脚手架及脚手轮价值人民币4280元。经审理,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承办人提醒,在经济交往中,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承租能力、承租目的等事项进行必要的注意和登记,防止出现部分租赁系恶意承租,不给恶意承租留下空间可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诈骗或者减少被诈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