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畸型欲矫正 适得其反引纷争
作者:钱伟 发布时间:2008-05-13 浏览次数:1129
本网南通讯:原告因“右肘关节屈曲畸形”于2005年7月在被告处就诊,建议“用外固定器缓慢延长”。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鲁庆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加强功能锻炼;必要时手术治疗。被告不服该鉴定结论,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的结论仍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照相关规定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欲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完成该举证责任,但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认定本案系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尽管原告在到被告处治疗前其右肘就存在畸形,但由于被告对原告右肘关节畸形的发生原因分析不全面,诊断不正确,手术方案设计不当,事实上造成原告右肘关节畸形和功能障碍程度加重,被告应承担与该事故等级相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