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运用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化解争议取得成效
作者:盛茂 邢政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486
本网连云港讯:近年来,连云港中院在行政诉讼中坚持和谐司法,积极探索对特定的行政案件运用协调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从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2007年连云港中院行政庭共受理一、二审案件74件,其中协调和解撤诉18件,占案件总数的24%,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协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是迅速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矛盾对抗一项重要的审判手段,要求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对行政争议尤其是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的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行政协调和解工作,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取得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将矛盾容易激化、涉案人员众多、易于引起连锁反应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碍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类型的案件列入重点协调和解案件,通过审判程序让涉诉群众有主张权利的机会,钝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矛盾;其次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量罚上畸轻畸重、法定范围内选择处罚方式不当及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等显失公平的案件也列入重点协调范围,通过合理审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将非诉执行案件亦列入协调处理范围,通过针对性的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群体性事件易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行政庭及时建立台帐,登记造册,落实责任人员,并明确合议庭全体参与、群策群力,发挥集体的力量。同时建立市县(区)两级法院行政协调网络。为了加强行政协调工作,提高协调和解率,中院行政庭要求各县区法院定期上报可能引发矛盾的行政案件,及时建立个案协调台帐。通过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与行政机关座谈等方式,及时研究行政协调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交流、借鉴下级法院在协调行政案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时掌握协调动态。对于群体性案件,市县(区)法院还尝试联动协调,以个案为突击口,以点带面,综合协调,克服了以往就个案协调的片面性。如中院办理的杨某等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市中院主动和该县政府协调,最后杨某等9名原告人向市县二级法院撤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