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少年刑事和解判缓刑 宽容相济虎丘法院恢复性司法取得实效
作者:寿晓婷 王永伟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847
本网苏州讯:“谢谢叔叔阿姨,给了我一次洗心革面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努力,积极为福利事业尽最大的努力,以此来回报社会。”小钱深深的鞠下躬了。小钱是一名通过刑事和解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2007年4月他因为一时糊涂帮别人在外放风,一起盗窃了隔壁亲戚家人民币13000元。事发后,小钱追悔莫及,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希望能给他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到虎丘法院后,法官了解到小钱尚未成年,而且盗窃的又是亲戚家,关系比较特殊,再加上调查中很多人都反应小钱平时老实本分,待人礼貌有加,如果只是就案判决,既不利于缓和两家的关系,也对小钱今后教育改造无益,当即就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
在听到小钱真诚的道歉后,被害人钱某从一开始的愤怒中平静下来,小钱父亲也对自己疏于管教的行为进行了反思,最终被害人钱某谅解了小钱。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并履行了被告人小钱及其法定代理人退赔一万三千元并进行道歉,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的和解协议。虎丘法院结合案情、小钱的一贯表现,参考和解协议的内容,对小钱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从宽处罚决定。于是就有了开头一幕。
据统计,自2007年虎丘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以来,已有几十位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修整和回复了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获得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其中没有一例发生再犯罪行为,也无一例被害人因不服判决而上访,既惩治和预防了犯罪,又保证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连接:恢复性司法是指在办理特定轻微形式案件的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司法机关对犯罪现任(被告人)从宽处理,尽可能使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得到休整和恢复而开展的一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