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则思变谋创新?泰州海陵法院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制度”
作者:王健军 发布时间:2008-05-05 浏览次数:6047
本网泰州讯:从今年4月份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始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等五类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在诉讼前就进行司法鉴定。
所谓“诉前鉴定”,就是在立案前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对双方讼争的事实,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专业性鉴定结论,并明确该鉴定结论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以往,司法鉴定通常都是在诉讼中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申请可以随时提出。一旦法院的接受了当事人委托鉴定的申请后,诉讼程序就要中止,这样无疑会打乱正常的审判程序,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从立案到得出鉴定结论最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一整套程序走下来,动辄半年以上,多则一两年,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无形中也增加了当事人额外的诉讼成本。2007年,海陵法院共委托进行鉴定244件,审理周期大都在六个月以上,远高于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
而且,此类案件的调解率普遍较低,而上诉率则相对偏高。究其原因,由于在诉前无法预知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造成对方的反感,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了案件审理和调解的难度。如何提高司法鉴定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成为长期困扰包括海陵法院在内的法院系统的一大难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和试点,海陵法院于今年4月份正式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制度”。将司法鉴定从诉中提前到诉前,看似只是鉴定时间的改变,实则是法院在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之间找到了一个绝佳的平衡点。既可以减少鉴定手续在诉讼中的流转,从而有效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可以明确诉讼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增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针对性。同时,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即可由法官在立案阶段组织进行调解,案件调解的透明度和成功率得到了有效提高,最快的在进行立案当天就可以调解结案。
据该院法官介绍,这项制度推行后,将使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缩短3个月左右。
安徽的
“我一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还以为自己的手续有问题,法院不肯受理案件。”
“诉前鉴定制度”推行以来,凡是需要做司法鉴定的案件,经该院法官释明后,当事人均已同意在诉前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