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充分的物质保障是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也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为切实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2006年,省院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了将制定的保障标准更好地结合南通地区的实际,保证制定的保障标准切实落实到实处,同年,南通中院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南通市县级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如今两年过去了,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的怎样?南通中院结合对二五改革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同时,对基层法院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市九个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都达到了省级制定的3.2万元的标准,其中三个区和海门法院已经超过市级制定的4.5万元的标准,通州和如东法院达到4万元标准,其余县(市)法院接近4万元标准。去年4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针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大幅减少,经费保障缺口较大的现状,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比例配套后,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实施专门补助。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中央财政补贴法院办案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已经到位。

从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在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于法院没有单例的专项定额标准,而是沿用一般行政部门的公用经费定额,所以法院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力弱化,只能作为年度末计算是否达到标准的指标;二是中央及省级补助办案专款下达地方财政后,财政将该专款纳入对法院下达经费预算的一部分,冲抵财政拨款,赞成原来补助法院的经费补助了地方财政。

这次还对各基层法院执行《江苏省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基层法院都能严格执行省院下发的《办案专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