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村委会开庭不孝女幡然悔悟
作者:王秀云 发布时间:2011-12-12 浏览次数:333
2011年12月8日,睢宁法院法官将法庭搬到不孝女的母亲周某所在村委会周家村,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3年来村委会调解未成的赡养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教育劝导下,不孝女赵某幡然悔悟,双方当场就老人周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问题达成协议,让老人的生活有了着落,也为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现年64岁的周某与丈夫共生有两个女儿,1985年她的丈夫就因病去世,后一直未婚,其中一直照顾她的大女儿于2000年车祸中丧生,另一女儿即本案被告赵某于2003年元旦,嫁给了李某,并随丈夫到苏州生活。
周某称自己年事已高且常年患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唯一的女儿从来不过问其生活起居各种事项。年初,因没有能力交电费,供电公司给停了电,一直靠点煤油灯照亮;生病后,没人陪她去看病;过年过节也没人去看她。为此周某无奈于2011年10月12日将女儿赵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赵某每年支付自己生活费2000元、电费850元及全部医药费用,并且要求女儿常回家看望自己,逢年过节时女儿务必要回家。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得知赵某有一个懂事孝顺的男孩,用“榜样”效应,对其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教育感化,父母是孩子的榜样,父母的一言一行孩子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将来自己的孩子也会变得跟自己一样,到那时再后悔,为时已晚。法官还引导赵某联系自身,想想同为母亲的辛劳;用张义忏悔难灭不孝罪等故事教育她,不孝带来的后果。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教育下,赵某后悔不已,痛哭流涕,幡然悔悟,表示今后一定好好赡养母亲,为孩子做好榜样。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赡养协议:被告赵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每月付给原告周某生活费和电费200元;每年过年、清明节、中秋节等节假日赵某都要回来看望母亲;周某的医疗费由赵某承担,周某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赵某照顾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