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出台《规定》加强对独任案件的管理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8-04-25 浏览次数:835
本网盐城讯:为加强独任审判案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努力构建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独任审判机制,近日,东台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独任审判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该规定突出“四个规范”,强化对独任案件的监督管理:
一是规范独任案件的范围。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明确、争议不大、或者被告在应诉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表示认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现独任审判,并进行诉前调解。
二是规范独任审判员的选任程序。设立相对固定的独任庭;独任审判员从思想品德好、办案效率高、业务素质强的审判人员中选任。
三是规范独任案件的审理程序。独任审判员通过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时,应当对传唤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记载;独任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调解(撤诉)结案率不得低于独任案件结案总数的80%;独任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
四是规范独任案件的管理流程。独任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扣除审限;各庭每月对独任案件自行检查,院每季对全院独任案件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独任庭进行经验交流。